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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一企业偷排“牛奶水”被抓现行

信息来源:zgnnw.com   时间: 2023-02-23  浏览次数:12

  近日,东凤镇生态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发现,某五金加工厂将生产废水排入下水道井口,执法人员立即对该企业进行立案调查。

  此前,东凤镇生态环境保护局曾接到群众反映,该厂附近的河涌出现过“牛奶水”(河涌水质呈现白色)。东凤镇生态环境保护局接到投诉后已对整个工业园区进行全面摸排,联合公安对该河涌附近监控进行调查,经调阅相近日期的视频监控,基本锁定是附近企业偷排所致。

  同时,执法人员对该工业园区的下水道走向及河涌情况开展摸查,分析通过隐蔽管道进行偷排的可能性极大。

  11月24日,下着小雨,执法人员立即意识到可能会有某些企业违法偷排生产废水,当天东凤镇生态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来到某五金加工厂,发现该五金加工厂正利用潜水泵连接塑胶软管,将废水收集池里的白色生产废水排向下水道井口流进河涌,明目张胆地进行偷排,执法人员迅速立案调查,同时进行废水监测。

  该五金加工厂涉嫌实施利用私设暗管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或将面临着行政处罚或行政拘留,也可能面临着刑事责任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普法小课堂: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案件启示:

  (一)不定时开展现场和非现场监管模式,助力执法效能提升。充分发挥网格巡查和在线监测数据“千里眼”优势分析研判异常数据信息,开展现场及非现场监管执法,及时锁定涉嫌违法企业。

  (二)依靠群众举报获取重要违法线索。暗管偷排类案件一般比较隐蔽,一定通过走访企业周边群众和结合日常环境信访工作获得重要线索,利用连续蹲守抓违法现场,同时要追根溯源,固定证据。

  (三)司法联动震慑打击环境违法。始终绷紧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这根弦,持续强化环境司法联动,高效发现查办惩治环境违法行为,坚决捍卫人民群众生态环境权益。

  (四)严格落实“谁执法谁普法”制度,提高企业主的环境法治认识和守法意识。在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等行政执法文书中,向企业清楚告知违反的法律法规条款和处理依据条款,将法律宣传贯穿于行政执法全过程、全链条。坚持严查严打,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警示一起,切实形成严打环境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

    ——本信息真实性未经中国牛奶网证实,仅供您参考